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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10 19:15:00
为强化质量意识,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方式
采用学生评教、教学督导员听课、学生信息员调查、教学检查等方式,以学院(部)为主,对教师本科教学情况进行评估。教务处将学校所收集信息及时公布并反馈学院。
(一)学生评教。学生网上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见附表1)。
(二)教学督导员听课评估。学校和学院聘请教学督导员定期听课。
(三)学生信息员调查。学校从各年级聘请信息员定期收集教师授课信息。
(四)教学检查。学校和学院每学期初、期中和期末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并根据情况不定期抽查。
(五)其他方式。教学院(部)、系(所)、教研室(课程组)应采取不同方式了解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
二、评估结果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89分)、合格(70分~79分)和不合格(<70 分)四级。
(二)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由教学院(部)确定。其中,学生评教占70%,其他评估占30%。若教师在多个班级担任同一门课程,其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各班的平均值;如有2个及以上班级评估为不合格,则该门课程评估为不合格。
(三)发生I、II级教学事故者,其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三、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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