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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办法(修订中)
发布时间:2014-04-10 19:1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质量意识,规范课堂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目的是以评促教,促进教师提升教学水平;以评促学,敦促学生更好地学习;以评促管,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以评促建,加强队伍、课程和条件建设。评估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肃纪律,严格程序,保证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 评估范围与内容
第三条所有承担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教学的教师均要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第四条评估内容
(一)教学资料
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等完备,编制科学,并根据学科发展实时更新;选用先进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为学生指定足够的课外阅读和参考书目,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含网上资源);建立课程网站,方便学生自主学习。
(二)教学纪律
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教学法规,按时到课,不随意调、停课,教书育人。
(三)教学态度
热爱教学,备课充分、认真;关爱学生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答疑,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向学生公布联系方式,注重学生学业兴趣培养和引导,给学生提供必要帮助;评分客观、准确,成绩记载及时、规范。
实验课还应包括仪器设备、物品和器械等准备齐全、到位,实验环境良好,安全性措施完备;指导学生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和环境,注意节约;
根据学生情况给予个性化指导。
(四)教学内容和方法
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充实并深、广度适当;信息量丰富,更新适时,联系实际并结合学科特点恰当联系前沿或交叉知识;概念清楚、准确,逻辑性强;提出和回答、解释和引导的问题及内容充实、质量高。实验课内容还应具先进、综合、设计及趣味性。
讲授熟练条理,重点突出,操作规范;方法灵活多样,注重活跃课堂气氛,积极与学生沟通和交流,启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和动手能力、创造能力;普通话(非外语课)授课,语言规范、流畅,有热情和感染力;结合课程特点,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教学媒体和现代教育技术,熟悉相关设备器材的使用,提高教学效率。
考核方法和形式科学、多样化,着重考核和评价学生能力,推动学生的学习向良好方向发展。
(五)教学效果
学生对本课程教学内容基本理解和掌握,并能应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生相关知识和能力提高,动手能力增强。学生收获大,满意度高。
第三章 评估人员与组织
第五条评估人员、方法:
(一)学生
采用网上匿名评估、不定期或针对性的现场评估、调查问 卷、座谈会、聘学生信息员、开放电子邮箱等方法。评估和问卷的数量应大于修课人数50%或30人以上。
(二)专家
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担任教学督导员并定期听课,当堂评估和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与建议。听课应具较宽的覆盖面。
(三)教师
每学期定期组织10%左右的课程进行“公开教学”活动,并鼓励开展相近学科跨院系的“公开教学”活动,当堂点评和评估。听课人员为同行教师。
(四)教学管理人员
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和听课,并根据情况不定期抽查和听课,课后做出评估。
第六条评估分为校、院两级组织实施:
学校负责根据评估内容制定和修订全校通用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或调查问卷;负责全校网上评估的数据准备、统计分析及反馈;负责组织督导员、学生信息员和管理人员的评估,各种教学调查、检查和座谈。
各学院负责补充制定适合学科特点的专用评估指标体系或调查问卷;负责组织、督促本单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评估;负责组织开展“公开教学”并评估;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学督导员、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的评估;负责本单位和配合学校进行相关教学调查、检查等。
第四章评估结果与使用
第七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主、客观两部分。客观部分为按照指标分值和权重统计的量化分值或等级,主观部分为开放性评价。
第八条评估分数由学生、同行专家(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三部分的评估结果合成,其中学生评估占70%,其他人员评估占30%。评分与等级的对应关系为优秀:评分≥90分;合格:60≤评分<90分;不合格:评分<60分。
第九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者、50%以上学生评估为不合格者,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于评估分数连续三学年在本学院排名前5%的教师,学校予以表扬或表彰;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三学年3次以上在本学院排名后5%的教师应采取跟踪听课、重点帮扶、停课培训等;对于客观评价较低、主观评价反映意见集中的教师,各单位应有针对性地调查核实、组织座谈、个别谈话等。
第十一条 对于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和采用其他方式收集的信息,学校和各单位都要及时反馈给教师个人和主管负责人;对于评估中反映出的学风、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每学期的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存入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档案。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的主要部分,是岗位聘用、晋级、教学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学院组织和实施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学院教学工作评估、年度教学质量奖励及其它教学评选活动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践类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的质量评估另文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院(部)本科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方案(试行)》(山大教字〔2004〕27号)中颁布的《山东大学课堂教学评估方案(试行)》、《山东大学实验教学评估方案(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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