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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10 19:1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最优秀的本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执教资格
第三条 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任课教师,须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条 新聘教师必须按照《山东大学教师招聘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并通过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五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现代化教育技术培训,成绩合格。
第六条 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并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
第三章 教学职责
第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教师要担任课程的讲授或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服从学院(部)教学任务的安排。60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至少32学时),专职科研或管理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讲授课程或开设学术前沿讲座至少8学时。以教学为主的教授、副教授每3学年至少开设1门次全校性选修课程(超过本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1倍以上者除外)。
第八条 维护教学秩序。教师要遵守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不得无故停课、调课。教师要采用不同方式检查学生到课与听课情况,制止不良行为。
第九条 保证教学内容。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选用合适教材,注重教学内容更新和理论联系实际。
第十条 讲求教学方法。教师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互动;要培养和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和自主性学习;要积极探索作业内容及形式的改革,加强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如课程类型和性质适用,应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改善教学效果;具有博士学位且到国外进修或访问研究1年(含)以上的教师应具有双语教学能力,并根据需要开设双语授课课程。其他教师要创造条件开设双语授课课程。
第十一条 改进考试方法。教师要进行考试方式方法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客观、公正、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二条 参与教学研究。教师要参加集体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以教学为主的教授、副教授每3年至少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含)。
第十三条 进行辅导答疑。教师要公布联系方式,定时定点辅导答疑,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
第十四条 指导课外活动。教师要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科技文化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
第十五条 实行教书育人。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反对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规范语言、行为和着装;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根据需要担任优秀学生导师或班主任。
第十六条 接受教学评估。教师要接受各级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虚心听取意见,改进教学工作。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获得教学成果奖励与岗位聘任挂钩。
第十八条 学校对长期从事本科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且教学工作量大、效果优秀、成果突出的教师,设立教学型教授和副教授岗位。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立项者,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对于无故不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学院应减发当年岗位津贴。60岁(含)以下教授、副教授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生课程者,学校不再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教学工作,令其脱产进修或调离教师岗位,减发当年岗位津贴,并在当年职称晋升中一票否决。重新上岗者,须个人申请并通过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教学部、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应根据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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