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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10 19:20:00
为了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类实验室的技术、设备作用,鼓励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院、部、处应加强对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一)要确保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明确责任,必要时应签订对外技术服务合同。
(二)合理定价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
(四)收益分配应兼顾学校、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服务范围
(一)测试、计量、计算、分析、化验、鉴定、数据处理、微机培训、软件制作等。
(二)资料复制、录音、录像、放映及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和维修等。
(三)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等。
(四)教学、科研实验及对外加工等。
(五)代培实验技术人员,授课、指导实验、实习等。
(六)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三、收入管理
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部)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收入统一上缴学校,以当年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收费标准和办法
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办法,应严格执行“山东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五、收入分配
(一)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的分配
1、收入的80%归院、部,其中50%作为院、部奖酬基金,30%作为院、部发展基金和业务费支出。
2、收入的20%上缴学校。
(二)业余兼职与咨询服务收入的分配
业余兼职及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包括:技术咨询、受聘顾问、兼职、兼课、培训、翻译、服务等。
根据国办发[1988]4号文“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学校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从事业余兼职与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所有活动不准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业余兼职与技术咨询服务等协议或合同,应由所在院、部主持签订,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收入的90%归院(部),其中80%作为项目承担者的劳务酬金,10%作为院、部奖酬基金;10%上缴学校。
六、学校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若违反上述规定,按情节轻重,学校将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金分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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