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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10 19:22:00
一、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二、各项实验要按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三、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领用时应严格履行手续,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实验室使用电加热器具,需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
六、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吸烟。
七、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损伤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公安处、资产管理处报告。
八、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害气体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理。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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