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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10 19:21:00
为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有效预防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购置物资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批。利用学校预算经费和专项投入经费购置物资设备或利用科研经费、自筹资金购置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资设备需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购置单价小于5万元、批量较小的物资设备,由职能科室和使用单位安排不少于2人的采购小组,按照计划确定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进行市场调研和采购,确保优质优价。
三、购置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和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宗、批量物资设备,应按照《山东大学物资设备招标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在财务、审计、监察及主管领导的参与、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四、建立验收登记制度。仪器设备和物资到货后,要组织有关人员按《山东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有关条款逐项严格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五、采购单位或个人要妥善保管原始计划书、合同书、验收报告、票据等有关材料,不得涂改、丢失或销毁。
六、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物资设备的暂付款、报销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杜绝先购后审现象的发生。
七、采购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属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7、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八、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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