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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0 19:19:00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级管理。学院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各研究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校公安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后方可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公司采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研究所(室、中心)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 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应统一存放,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和记录。
第十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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