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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大学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9 19:25:00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知识创新的源头,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了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条件,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一、开放实验室的建立
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对大学生、研究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
学校教务、科研、资产、财务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面向学生开放。
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填写《山东大学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经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开放实验室的任务
开放实验室以开出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型、研究型、综合型实验项目为主,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推动学生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进入开放实验室的程序
学生个人或社团组织、兴趣小组利用课余时间(假期)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应于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进入开放实验室的计划,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见附表2),报所在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由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与有关院、部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联系,由院、部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具体安排学生进行实验。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四、开放实验室的工作量
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实验教师、技术人员,其教学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工作量)由所在实验中心负责人于每学期末对下学期工作量进行核算,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认定,并由教务处将开放实验室教学工作量按公共课教学工作量的管理方式核算到有关院、部,由有关院、部纳入实验教师、技术人员岗位津贴考核。开放实验室实验教学工作量按《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业绩计算及考核办法》(山大教字[2002]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工作量进行计算。业余时间(含假期)实验工作量按正常实验工作量的1.2倍计算。
五、开放实验室的经费
开放实验室于每学期末提报下一学期进行开放实验所需实验消耗材料预算经费,经实验中心主任核定后,报资产管理处物资材料科审核。资产管理处于每学期初将所需经费核拨到相应院、部,由实验中心主任或开放实验室主任掌握使用。
学校定期进行开放实验室评比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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